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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蠡园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17:55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1-05535 生成日期 2021-09-28 公开日期 2021-09-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办事处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其他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级) 其他 关键词 农村,绿化,木材,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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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蠡园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蠡园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管理,维护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村级集体资金违规出借和资产出租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滨湖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蠡园街道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及社区集体经济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肃执行纪律,违规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在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混乱、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第一种形态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

(四)党纪政务处分;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责任追究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违反社区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追究其主要责任;对次要责任人,追究其次要责任。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抗拒、拒不接受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和处理结果的;

(六)具有其它应当从重情节的。

第八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社区集体“三资”管理行为发生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界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经社区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私自出借资金的;

(二)无抵押担保标的出借资金的;

(三)出借资金利息低于同期银行对公存款利息的;

(四)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未经民主决策、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的;

(五)长期(10年及以上)租赁合同未含有租金增长条款或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

(六)租赁合同低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无政府指导价但租赁价格低于市场价30%且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

(七)无偿占有和使用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

(八)减免集体资产租赁收入或处置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执行的;

(九)不接受或不配合上级主(监)管部门财务审计的;

(十)其它不合理的资金出借和资产(资源)出租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责任追究。

(一)长期(3年及以上)挂往来账户的出借资金;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会计核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对出纳会计财务监管失职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五)其它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中有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纳会计实行责任追究。

(一)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的;

(二)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的;

(三)集体收入没有及时入账的;

(四)违规填开票据的;

(五)遗失或损毁财务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七)其它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中有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监管不力,造成集体资产转让、租赁等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未按经济合同(协议)收取各项收益的;

(二)因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集体资产(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造成集体资产(金)流失的;

(三)因监管不力,造成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财务资料遗失或毁损的;

(五)未按规定审计及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没有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隐瞒不报的;

(六)其它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中有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责任人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由街道实施责任追究;区管及以上领导干部移交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部门对责任追究的事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责任追究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辩。受理申辩之日起 30 日内,受理部门要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中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组织处理(含组织处理)以上责任追究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三资”监管问责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党工委、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纪工委、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负责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蠡园街道